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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疫苗案声明

大案刑辩 正义联接 2020-02-08


上海疫苗案声明


 

天津大妈枪案、深圳鹦鹉案后,我们面向全社会寻求影响性诉讼,今天我们正式介入上海疫苗案——“疫苗版药神案”。此刻,恰是中国疫苗处在风口浪尖之时。

 

日前,几乎每个中国家长,都在翻看自己小孩的接种疫苗记录,原因是国内第二大疫苗生产公司,长春长生生物公司疫苗生产记录造假,狂犬病疫苗和小孩百白破疫苗出现问题,但在舆论发酵之前,本该刑事处罚的事情,当地政府只是罚款了事。与此相反,上海高院正在审理的这起“疫苗版药神案”,国外真疫苗成了假药,刑法重拳打击。上海美华丁香门诊部,因为使用未经审批的进口疫苗,被判销售假药罪,尽管疫苗药品抽检记录、检验结果单和辉瑞制药等公司出具的回函等书证都证明,涉案疫苗不是假冒伪劣疫苗。“光从结果来看,无一例不良反应,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,相反,客户从中受益了。”(南方周末报道)。第一被告郭桥被以销售假药罪判刑7年,其他三名涉案人员也被判处4到6年不等。这些刑期,都已经是在几个被告人自首或坦白,依法被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轻判的,如果没有自首,郭桥医生将被判刑十年以上。一真一假,一轻一重,令人发蒙:法律怎么了?

 

上海疫苗案的大背景,是很多高质量的进口疫苗“一针难求“、甚至完全断供,比如,我国政府2013年7月之后,就停止审批辉瑞公司生产的7价小儿肺炎疫苗,从2014年2月起,这一疫苗在中国内地市场整整断供三年。很多之前接种了该疫苗的儿童,无法接种后续剂次;新出生的婴儿则完全没有合法途径获得接种。疫苗断供,人民群众需求急迫,美华门诊部于是代购疫苗。案发后,有几十名宝妈联名上书上海市政府,称“由于正规渠道断供,我们恳请美华提供代购,美华提供的未经许可的进口疫苗的使用我们知情且同意。注射后无一例不良反应,对入园入托无影响。请求对美华宽大处理”。然而,一审判决并未采纳。

 

销售优质的进口疫苗,会被定销售假药罪。真药之所以会变成法律上的假药,是因为,我国的刑法和药品管理法出了问题。我国《刑法》第141条规定:本条所称假药,是指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、非药品。 《刑法》将认定假药的范围交给了《药品管理法》,而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(二)项规定:(二)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、进口,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。

 

通过这两个法条的结合,所有的进口真药,那怕药效再好,人民群众再急需,只要没有政府批准,谁都不能私下进口销售,否则就构成犯罪。这就是电影《我不是药神》故事原型陆勇,因为帮人私下进口治疗癌症的真药格列卫,而被起诉。陆勇是幸运的,检察院撤诉了,但法律陷阱一直在那儿,等着吞噬更多的人。所以,更多的人,因为不知道销售没有批文的优质进口药也是销售假药罪,而被关押,起诉,判刑。美华门诊的郭医生不是第一个,也不会是最后一个。去年,北京一家庭主妇在网上售卖几十瓶德国产小儿咳嗽要被抓捕;数月前,浙江、江苏法院也分别判定,在上海的展览会买了几百元进口麻醉剂,在自己诊所使用的医生,构成销售假药罪,并吊销医师执照。可以说,这个法律不修改,更多的医生将会获刑,更多的患者和民众,也难以幸免。

 

今日,我们接受上海疫苗案第三被告人的委托,担任其二审辩护人。我们认为,我国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,将真药认定为假药是不合理的,而因为刑法第141条的规定,导致许多民众根本不知罪而构成犯罪,如同上海疫苗案里,多个被告人认为,最多是违反海关规定,却不知道,已经构成“犯罪“。而且,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去掉了销售假药罪“足以危害人体健康”的规定,销售假药罪,不需要有人身健康伤害后果,就构成犯罪,且对于数量也没有严格的要求。司法文件上说,只有少量不构成犯罪,但什么是少量,又完全由司法机关掌握,严格意义上,销售三瓶,也可以说构成犯罪。

 

这个法条规定,法网之细密,非但超出民众常识,更令人匪夷所思。刑法第141条本身的入罪标准不需要损害身体健康,而是为了严厉打击假药,但假药认定范围不断扩大,伤及无辜,就在所难免了。和仿真枪摆摊,养殖鹦鹉入罪等一样,这些法律陷阱、地雷,对于一般民众,或许觉得复杂难解,但排除这些法律地雷,是我们所有法律人应尽的职责。

 

如果立法、司法解释出了问题,完全依靠药神陆勇案这样的个体检察官、法官去扛,是不现实的,指望良知不如指望良法,法官检察官遇到这种法律和良知对立的案件,也会进退两难。更何况,很多法律人,依然会机械地认为,恶法也是法,都必须严格遵守。《悲惨世界》里的沙威警长就是这样的法律人。尽管如此,我们依然希望,检察官、法官能以更高的智慧和勇气,来解释法律,限缩假药罪的范围,如同陆勇案时一样。

 

我们注意到,《南方周末》报道称,美华和郭桥的二审律师提交了许多新证据,但二审法院没有允许对此进行质证。我们希望二审能再次开庭,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在程序上毫无瑕疵。我们刚刚介入本案,也希望法院允许我们参与开庭审理,充分向法庭说明本案及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,在促进本案妥善处理的同时,期望个案推动法治,促成药品管理法律的改善。

 

我们呼吁对刑法中假药的认定,应该严格按照文义和立法目的来解释,对于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(二)项等对假药的扩大认定,不应该作为刑法中假药罪的认定标准,即行政法上的标准不得作为刑法的标准。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也注意到这个问题,他认为,未经批准进口的合格药品,必须排除在《刑法》第141条的假药之外。

 

当然,如前所述,本案之所以引发私下进口疫苗,还因为药品审批部门,置国内儿童的健康于不顾,造成该审批的不审批,以至于肺炎等疫苗断档。当世界多国儿童都可以享受现代医学的成果时,闭关自守以自肥,个别官员受贿,纵容国内无良厂家坐大,置国人生命健康于不顾,荼毒同胞儿童以谋利,案发罚酒三杯以了事,让山东数十万儿童情何以堪,使国内数亿父母意何以平?其实,广开进口好疫苗之门,给中国的家长更多的选择权,本身也是促进国内不良疫苗厂家倒闭,让有竞争实力、合法经营的国产厂家成长起来的不二道路。温室里,养不出耐寒的花朵;管制多,容易出腐败的官员。

 

依法治国,应该先立良法,当法律明显出了问题时,应当直面问题。这一点,全国人大法律审查委员会和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,在野生动物解释、枪支标准解释上,都作出了一定的担当和努力,希望能再接再厉,共建良好的法律体系。在朝在野,只要还生活在这片土地上,都当和中外仁人君子一样,对历史负责,对人民负责,对良知负责,守土有责,共建美好的国度。

 

斯伟江  徐昕

2018年7月23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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